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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法院副院长未能享受待遇政策,谁的责任?如何亡羊补牢?

发布时间:2016-08-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威远县法院副院长未能享受政策待

威远县组织部:你自己没申请

  我是共产党员,退休干部钟玉新,退休前任威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内江市内部政策15年以上副县级可享受正县级待遇,本人任副团职副院长23年之久却未能享受该待遇。经多次向内江市、威远县组织部门反映问题后,威远县委组织部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书看似有理,实质是掩盖其失职行为,推卸责任。

 

  这是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一页,意见书第2条“由于在《市待遇政策》执行期间,您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组织部门也未收到您申请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所以您未享受到该条待遇政策。”说是我自己未向组织部门写申请,换言之就是说这要怪我自己!该政策却从没有任何组织部门或领导通知过我,我对该政策根本就不知道。我如何写申请?但之后,在政策停止执行前,我写申请了,那你又为何没批?你们又是如何回答我的?你现在只说没写申请所致,为啥不说写了申请没有批?

  今年年初我才了解到,该政策于2010年7月1日起就已开始执行了,但到2012年我都还不知道。后来,因偶然我从同事那里得知该政策的只言片语,我随即马不停蹄地找单位领导、组织部门询问政策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市待遇政策》的相关答复。

  2013年之前,我对该政策完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如何写申请?我又向同事打听确认后,于2012年2月开始向威远县组织部门申请、打报告。威远县组织部门领导口头对我说:“你是非领导职务,所以不能享受”、“你是市管干部,我们管不了”等等推诿的话,没有任何书面回复。之后我又向内江市组织部门申请、打报告,但依然没有任何回复。直到我2014年5月正式办理退休,也没有等来内江、威远两级组织部门的批复。你现在来说我没写申请,作为组织部门,怎么如此睁眼说瞎话?!还把全部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只是失职,还可以亡羊补牢。如果还另有隐情,那损害的将不只是我一个的利益!

 

  这是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二页,处理意见书第3条,“根据内组干[2014]280号文件,您于2014年4月正常退休,您退休时《市待遇政策》已停止执行,因此您在退休时已不能享受该政策待遇。综上所述,系您所映问题的答复。”第2条说我没交申请,这第3条又说在我退休时文件停止执行了。我想,找这么两个理由,你们应该找得也很辛苦,但是,你们自己就不觉得太苍白无力了吗?

  1、内江市出台《市待遇政策》是调整干部的待遇问题,如此好机会,哪个干部知道了会不写申请?

  2、对于我写的申请,是你们没有批复,不是没有写申请!事实情况能掩盖吗?

  3、你们说我退休时文件停止执行,所以就不能享受了!那停止执行之前呢?你们怎么就不批复?不让该享受待遇政策的干部享受待遇政策呢?

  4、你们说的“内组干[2014]280号文件”这个文件拿出来看看,是什么时候停止执行《市待遇政策》的?

  还是那句话,对于群众、干部反映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不能推卸责任、敷衍了事!

  争议的焦点问题:

  1、有没有告知本人待遇政策?没有!没有任何领导、组织部门告知过本人!

  2、有没有写申请?写了!但没有批复!

  3、谁导致了本人没能享受到该待遇政策?谁来承担责任?要想不怕追责,唯有尽职担当!

  本人的任职情况:91年至95年在西藏军区任副团职,95年至04年12月任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副县级审判员。2005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副县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14年5月退休。任副县级时间23年。

  我享受《市待遇政策》的法律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中共中央文件,中发[2006]9号;3、四川省贯彻中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自贡市、乐山市、资阳市、眉山市的组织部门都作了比较合情、合理的解决。4、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的第十一条规定,“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级待遇10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凡符合《公务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自愿提前退休的副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级待遇),以其任职时间推算,到正常退休时担任副县级职务时间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正县级待遇,即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我简述一下,我收到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经过:

  威远县组织部《受理告知书》说将于2016年7月13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我反映的待遇问题,按时,我到县委组织部411办公室,给工作人员看了告知书。工作人员说上边答复没下来,说领导们忙。我说领导忙可以理解。

  7月18日星期一上午到内江市委组织部,找到了干部二科科长江波同志。江科长说工作忙,叫我在会议室等待近1小时后,来了一位姓陈的书记和姓王的同志,接待了我。我给他们二位领导汇报了三点:一是中共中央[2006]9号文件,中发[2015]4号文件;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交了三份材料:1、《受理告知书》;2、中共威远县委组织文件,中共威远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钟玉新同志任职》的通知,威委组发[1996]87号;3、本人写的内江市内部政策15年以上副县级可享受正县级待遇,任副团职、副院长23年之久未能享受该待遇的情况反映材料。并将文件相关条款,逐条的读给二位听了。二是介绍了我工作情况,完全符合政策、文件规定。三是要求上级组织部给予满意答复。汇报后,陈书记说你这个事,按干部职能分工来讲,是干部二科江科长她们负责。前期作了调查,换届很忙。部领导也很重视,进行了研究,有了初步意见,主要是讲政策。到时再答复你。

  7月26日,威远县委组织部通知我去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16年7月27日我到县委组织部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恰好碰上威远县组织部申宏伟副部长,给他讲后,他把我带到411办公室,他说他要去开会了。工作人员看了《告知书》后,阅读内容签字时有人摄像,不知什么意思?我签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当场表示对该意见书不服、不接受。并陈述了我的意见。

  另外,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我在30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是市、县委组织部管的副处级领导干部,难道说要我去依法告人民政府县长吗?是否在推责?是否按《公务员法》提起行政复议?

  《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副县级干部解决正县级待遇规定:1、县(区)凡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15年以上的干部,经考察符合正县级干部条件的可享受正县级待遇。2、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待遇)10周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按内江市政策,我本应享受的待遇,我坚决依法捍卫。

  我强烈恳请上级领导、组织部门严肃、认真、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按照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解决落实好本人的正县级待遇的诉求。再不要推这推那、绕来绕去调戏反映人。我坚决按组织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永不停步!

  以上反映投诉句句真实,附相关法律依据,如有不实,我钟玉新(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在此,建议我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好好学习习近平主席在4月19日上午主持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主席指出,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中共党员、原副院长、副县级审判员:钟玉新

2016年 8 月 12 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钟玉新 身份证: 51102419XXXXXXXXXX
手机: 139XXXXXXXX 固定电话: 0832-82XXXXX
QQ号码: 309XXXXXXXXX 单位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
地址: 威远县人民法院XXX 邮箱: 309XXXXXXX
投诉IP: 182.XXX.XXX.XX 投诉时间: 2016-08-12 22:33:53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内江市委组织部 电话/手机: 0832-20XXXXX
地址: 内江市翔龙路9号市委大院组织部 被投诉单位: 内江市委组织部/威远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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