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昌吉州、市两级法院合力化解一起信访案
中国法院新闻讯(宋玉霞)对涉诉信访案件,昌吉市人民法院坚持铁案必驳、错案必究原则,即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理信访案件坚决驳回,维护法律权威。对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经过信访听证,依法纠错,让每一起案件回归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8月31日下午,余某与昌吉某房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昌吉州中院和昌吉市法院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至此,余某对判决不服,在两年多的信访后得到圆满解决。
余某系昌吉市一名个体工商户。2008年9月30日,他和昌吉某一国有企业下属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该国有企业的招待所,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在经营期间,该国有企业也在改制过程中。余某在履行第三年合同时,于2011年9月13日,将招待所出租给某公司做职工宿舍,得款83200元,经营至2012年4月。
国有企业改制完毕,自治区国资委也将该国有企业所有的招待所等资产处理。但与余某签订合同的物业公司并未将该情况通知余某。自治区国资委于2011年1月下文批准,昌吉某房产公司于2010年9月取得包括该招待所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昌吉某房产公司在开发上述土地时,遭到余某的阻拦。房产公司遂于2012年9月底将余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余某返还不当得利83200元。
余某提供了他将物业费、租赁费、采暖费交至2011年12月的部分票据,但未提交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租赁合同。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余某向出租方缴纳了2008年至2011年12月的租金,余某取得了合法的租赁权。昌吉某房产公司起诉余某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昌吉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提起上诉。昌吉州中院认定余某虽陈述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但未提交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应证据,余某2011年9月13日将招待所出租,无合法租赁权,得款83200元,属不当得利,遂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余某向房产公司返还不当得利83200元。
余某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3月,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余某的再审申请。
余某又向昌吉州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14年6月,昌吉州检察院作出决定,不支持余某的申请。
2014年7月,余某向昌吉市法院信访。昌吉市法院通过阅卷,召开信访听证会,走访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就本案多次向昌吉州中院汇报。2015年年底,余某在变卖住房,收拾地下室时,找到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租赁合同。
昌吉市法院信访办的法官们首先与房产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律师达成共识,认可该案生效判决存在问题,纠错需要较长的时间,且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建议通过执行和解解决
余某的信访诉求。昌吉州中院信访办,通过约谈房产公司负责人,从证据和法律的关系进行释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向房产公司支付3万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房产公司自愿放弃判决确定的53200元及4756元诉讼费用。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