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名誉权纠纷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同为新源县喀拉布拉镇人,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曾为原告拉运砂石料。2020年9月初,被告以其用户名为“伤心的黑狼”(粉丝数为138)的“快手”号在“快手”平台上分别发布原告本人照片及配有文字“哈拉布拉羊场杨某是个大骗子,骗的人太多了,大家看到视频转发一下,让更多的人再不要上当受骗…”、“这个人是杨某在伊犁新源县车站东面做门窗,这是个大骗子骗的人太多了,请大家看到这个视频再不要受骗上当了…”的两个视频,并于2020年9月5日晚以其本人的微信号“A花开在春天B”在微信群(群名为羊场交流群,有159人)发布快手视频截图。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本案中原被告因劳务费产生争议,但被告未使用正确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并配有原告本人的照片在“快手”平台上发布,且在微信群中进行散播,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造成了原告本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经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其个人“快手”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意义】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本案中原被告因劳务费产生争议,但被告未使用正确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并配有原告本人的照片在“快手”平台上发布,且在微信群中进行散播,造成了原告本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叶斯哈提•巴合达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