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袁某买下一栋旧房从事经营,自此与段某成了墙靠墙的邻居。2022年5月,经相关部门摸排,发现袁某房屋系危房,要求其整改。后袁某重建房屋,同年12月新房建成。
袁某新房建成后,段某称其家中部分墙体变形、破损、开裂,地板瓷砖鼓凸、破损、房屋门窗不能闭合等,并认为是袁某建新房引起。多次向社区、镇政府等部门反映,另找到鉴定公司对其房屋受损原因做鉴定,要求袁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段某诉至法院。
袁某对段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认可,段某遂向法院申请了诉前鉴定,请求鉴定段某房屋受损原因及房屋受损后重建费用。鉴定结果显示:段某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袁某新建房屋施工等都与段某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该房屋受损后维修费用的评估值为562230元。
袁某则表示,二人房屋系同时期建造,自己的旧房被鉴定为危房,段某的房屋也应该是危房,不应当赔偿段某房屋的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2022年相关部门排查时,可能留存段某房屋的照片资料。在城建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最终从数百张照片中找到段某房屋的照片,发现段某房屋在袁某新建房屋前就存在开裂现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房屋已建成20余年,建筑用材使用多年强度下降,房屋本身就已存在质量问题。但袁某新建房屋施工时,导致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进而造成段某房屋承重墙出现沉降裂缝以及墙角出现贯穿裂缝等现象,酌定袁某对段某的房屋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袁某向段某赔偿84334.5元。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袁某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更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行使权利时不能妨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行使个人权利给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相邻人亦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