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平阳大厦是原桂阳县第一招待所所有的房产,共七层,一楼为临街铺面,二楼为商业用房,一楼与二楼之间有楼梯相连在一起,楼梯之间形成了一个能独立使用具有门面价值的空间。1997年,第一招待所把该空间作为门面转让给了王某占有使用。王某就该空间办理了用电落户,但未取得房产证手续。2003年,第一招待所(后改为平阳宾馆,现为京都大酒店)因欠银行贷款未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平阳大厦二楼及一楼楼梯间处房屋被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抵偿银行债务。王某知悉后,向平阳宾馆提出异议,认为一楼楼梯间处的空间是属于自己的,不能评估进去。2004年,桂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平阳宾馆所有的平阳大厦二楼东面及一楼楼梯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银行抵偿债务及利息。王某认为该裁定书文字上写明的是“楼梯”而不是楼梯间处房屋或空间,表明一楼楼梯间处空间并未抵给银行。王某继续占有使用该空间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表示过异议。
2007年,银行将上述房产公开拍卖,李某竞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写明拍卖品为“桂阳县城关镇向阳路30号二楼商品用房(建设面积约902m2)”,即平阳大厦二楼,并附有二楼216—244号房间的具体面积。2012年,李某为竞买所得的上述房产进行产权登记,该证书载明建筑面积为867.5m2,附记载明房号为216—244号。李某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中少了面积35 m2,并认为一楼楼梯间处空间是属于自己二楼的,现被王某占用,遂于2013年9月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楼梯间处空间。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而原告要求返还原物的基础必须是原告对所需要返还的原物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对于所争执的平阳大厦一楼楼梯间处空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所有权登记证书,因此该一楼楼梯间处空间的归属问题尚不明确,原、被告应当先行诉求确权,待一楼楼梯间处空间所有权属归属明确后,才可要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碍之诉。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不能在本案中进行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楼楼梯间处空间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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