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现在原告房前高压电杆及高压电线的诉讼请求。
乐某的丈夫是XY桂阳分公司的职工,现居住在该公司的家属区。2009年9月,XY桂阳分公司为改善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启动了住宅区搬迁改造工程工作。由于双方就搬迁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乐某夫妇不同意停房搬迁。住宅小区建设需要及原旧线路老化改造,决定于2014年10月19日停电搭火,要求XY桂阳分公司配合实施立电杆和接电线工作,该高压电线经乐某居住的房屋顶上空通过,乐某认为高压线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要求XY桂阳分公司予以拆除。公司认为该高压线的架设是由桂阳县电力公司按国家用电规定架设的,自己无权拆除该电杆及电线,故拒绝了乐某的要求。为此,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XY桂阳分公司立即拆除现在乐某住房前的高压电杆及高压电线。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乐某住房前的高压电杆及高压电线是由桂阳县电力公司安装实施的,其管理权归桂阳县电力公司所有,而并非被告XY桂阳分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该高压电杆及高压电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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