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卢婷婷)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的贯彻阳光执行,2016年6月14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召开执行听证会。
2015年5月19日,木垒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许王某某与樊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一套楼房由樊某某分得,樊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房屋补偿款102267.5元,福田牌皮卡车由樊某某分得,桑塔纳牌小轿车由王某某分得,由原、被告双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对方。樊某某不服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王某某申请,木垒县法院将位于樊某某名下的桑塔纳牌出租车营运证进行了扣押。樊某某认为该营运证未在判决书中提及,而且营运证属于挂靠的木垒县某运输公司,不属于自己,更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以扣押行为不当为由向木垒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返还营运证。
听证会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桑塔纳牌小轿车是一辆营运性的出租车辆,出租车是用来对外出租的,具有营运的商业性,出租车必须具有营运证才能对外进行出租。一、二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所有,其营运证就应当由所有人王某某持有,这样才能保证分割的出租车辆对外进行出租的性质不变。因此法院扣押该车辆营运证是符合生效的判决和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当。异议人樊某某要求法院停止扣押将营运证返还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其异议。
此次执行听证的审理过程严谨细致、法言法语运用充分得当,有助于促进该院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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